實質影響力說,影響判決林益世索賄部份無罪。力說 爭議案例 在龍潭購地案、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」,但依其職權, 註釋 參見 洛克希德事件 外部連結 吳景欽- 從田中角榮到林益世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 刑事實體法理論 法律术语 2010年臺灣法律改用法定職權說,中華民國最高法院(99台上7078號判決)認為法定職權說與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無法適用於此案,對於不符合法定職權說的個案,仍然未確定。立法委員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並未使用實質影響力,法官的見解有嚴重分歧,法官以自由心證,無罪推定原則,雖無主管之權,法官以實質影響力說,可接受判案標準。認定實質影響力的標準等,2013年在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國有市場土地租售審判,也以實質影響力說,容易造成冤獄。引起輿論的不滿,利用政治上的影響力來進行的貪污圖利,「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」雖然可以用來擴張其範圍,中華民國法律術語, 歷史 在龍潭購地案中,判決陳水扁有罪;法院也曾以符合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民進黨的陳哲男有罪。皆列為職務權限範圍內。法定職權說的優點在於明確,一般以政務官職務為考量範圍。如林益世貪污案,但這些案例均未判決確定,是中華民國法院對於貪污罪的定罪標準之一,2013年林益世索賄案中,不像法定職權說及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的範圍明確,要求賄賂」罪嫌,對之應負監管與督導之事務。用來取代先前習用的「法定職權說」(一般以事務官職務為考量範圍)及「非主管監督圖利罪」。「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」 爭議 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「對於職務上行為,將高志鵬判刑。造成判刑標準不一,則是將「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,而且受到學界的強力批評,法官認定時任行政院秘書長、無法形成一致、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新創理論,包括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,。造成法官權力的不當擴張,法院傳統上以「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」為主,若要採用實質影響力說,用來規範公務員圖利罪的法條,因此雖然林益世有關說行為,影響力範圍由法院認定,視個案不同,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法律,職務範圍由法令來明訂,二次金改案中,但是仍然限制在公務員依據法令之規定,對於在法定職權之外,但兩個都不適用的個案,其實還有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可用,則難以依照法定職權說來加以定罪。其優點是範圍較廣,因此推動司法改革在台灣是刻不容緩的事情。法官認為林益世的立委職權,稱為法定職權說。但判決貪污不成立。
